中華民國露營休閒車協會
汽車露營地設立標準
〈依據世界露營總會(F.I.C.C)營地設立標準〉
目的:
本標準設立的目的,主要在於藉由汽車攜同全家人,享受輕鬆、安全、舒適的露營活動;據此訂定汽車露營地的設施與經營管理標準,以提高露營
活動的品質,推廣健全的汽車露營活動。
定義:
所謂汽車露營地係指汽車能夠到達營位旁,並具備營地設立標準所規定之環境以及管理服務,也就是要達到一定水準的汽車露營場地與休閒設施。
一、汽車露營地設立標準:
1、營地環境:適合於汽車露營,自然環境優美的安全場所。
2、銜接道路:從主要道路至營地有良好的銜接道路。
3、場內道路:場內道路應標示行進方向、時速限制等交通標識。
4、營地規模:營地容量至少有10個營位以上,每個營位面積最少60平方公尺。
5、營 位:有乾燥而平坦的地面,並具備良好的排水性與完善的排水系統。
6、露營車營位:設有AC電源插座、水龍頭,並得設露營車專用污穢水排放系統。
7、整體面積:為要能享受愉快而悠閒的露營生活,整體面積的計算方式如下:
營位數*80㎡以上(一個營位最低面積)*1.5(營地環境品質係數)*1.6(附屬相關設施係數)=整體面積
8、管理設施:為確保營地管理以及露營者的安全,應設置與營地容量相配合之管理中心。
9、衛浴設施:配合營地容量應配置適當之廁所、浴室;其配置數量如下:
A、廁所:1個/20人(男女分開、沖水設施)
B、盥洗台:1個/30人(男女分開)
C、熱水淋浴室:1個/25人(男女分開、乾濕分離)
10、炊 事 場:得設集中式炊事場。
11、清 洗 台:1個/25人並備有廚餘收集設施。
12、供 水:包含飲用、炊事、洗滌、廁所、及淋浴用水,每人每日須50公升以上供水量。
13、廢水處理:應有完善而適當的處理設施。
14、照明設施:為確保夜間的安全,應設置適當的照明設施;特別是衛浴場所要有完善的夜間照明。
15、垃圾處理:應依各地方政府所規定的分類標準,設置有蓋收集容器。
16、場內安全:為確保露營者的安全,與鄰接土地或設施應有植栽或圍籬作區隔,在營區出入口應有門禁管制。
17、場內標識:在明顯地點應設有營區配置圖及設施導引標識。
18、植 栽:為了提高場內的露營氣氛,應普植樹木或花草。
19、社福設施:在設計上應考量兒童、高齡者、殘障者等弱勢族群的相關設施。
20、兒童遊樂設施:設置兒童遊戲場,並提供安全的兒童遊樂器材。
21、休閒或集會設施:為提供露營者多元化之休閒生活,應提供相關之室內外休閒、娛樂、集會設施。
二、汽車露營地的經營管理與標準
1、管理體制:應有常駐的管理員;管理員之中最少要有一個曾接受 FCCC認證(曾參加FCCC主辦之管理員講習會)。
2、場 地 費:有合理而適當的收費標準,並應標示明確。
3、營地規則:在明顯的場所應公告營地規則,讓露營者能充分瞭解,或是以以書面方式交給露營者。
4、使用登記:能接受預約登記並備有使用者登記簿。
5、安全管理:為了確保露營者的安全,對於設備應作定期性檢查與保養。
A、備有消防器材
B、夜間有定時巡邏
C、備有緊急處理的急救藥品
D、水邊的營地應備有水上救生器材
E、備有急救手冊,管理員應熟習之
6、清 潔:場內應經常保持整潔。
7、垃圾處理:配合地方政府的規定,設置垃圾分類與處理。
8、營地指導:對於違反營地規則的露營者,應予適當的勸導與糾正。
9、資訊服務:營地業者得提供週邊旅遊資訊。
10、保 險:應加入適當的保險。
11、社福辦法:儘可能提供高齡者、殘障者及兒童優惠辦法。